2013年11月,圆通速递公司曾发生“夺命快递”事件,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快递公司,利用普通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后该危险品泄露造成1死9伤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片哗然。
与此相反,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如果运输了非危险品,是否可以呢?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危险品车辆运输普通货物,而被行政机关处罚不服引发的行政诉讼。
2013年10月15日,泰兴市某运输公司为南京市某客户运送推车式灭火器,前往镇江市高资镇,车辆行至润扬大桥镇江西高速出口时,被镇江市运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查获,发现该危险品车辆装载了25罐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和20只空桶。镇江市运输管理处以运输公司利用运输危险品车辆装载普通货物,超越核定经营范围为由,对其进行了罚款6000元、并责令即日改正的行政处罚。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我公司运输的危险品都是有包装的,这次运输的普通货物不是食品、日用品,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的后果。”庭审中,运输公司对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被告镇江市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及操作程序有异议,认为执法不规范。且认为6000元的罚款应举行听证程序。
镇江市运输管理处答辩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运输公司的车辆从泰兴装运25罐灭火器和20只空桶至镇江高资,运费700元。经过调查,运输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载货汽车的核准经营范围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6类1项,8类,剧毒化学口除外)。当日,该车运输的货物为普通货物,运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化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故根据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0元并责令即日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相关规定,运输公司车辆装载的灭火器和空桶,不属于危险品范围,运输确实存在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事实,镇江市运输管理处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维持镇江市运输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释法:
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危险品卸车后应清扫车上残留物,被危险品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洗刷清毒。从交通运输安全角度出发,也要防止普通货物受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污染,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普通货物。
对运输公司提出的罚款6000元需经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本案中对运输公司处罚6000元,不符合上述听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