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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机制征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6-12   

国家铁路局昨日公布了《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范了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机制,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办法明确铁路运输许可从前置改为后置审批,对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等不作限制。

鼓励社会投资建铁路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

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办法明确了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同时规定,拥有机车车辆等铁路专用设施设备和符合条件的生产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以通过取得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方式,申请从事铁路运输。

考虑到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不同类别铁路的实际需要,办法对企业实行分类许可,并分别研究确定相应的准入门槛。

铁路运输许可实行“先照后证”

办法明确铁路运输许可从前置改为后置审批,即先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申请运输许可,实行“先照后证”。对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等不作限制。

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办法明确申请企业一次申请多个类别许可的,可以合并申请,减少了审查材料,明确申请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类别的运输许可。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委托协议,不再重复审查受托人的材料。

取得许可后须在1年内开展营业

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

《办法》将许可有效期设定为长期。对企业的停业、歇业提出限制性要求,明确被许可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应当妥善处理好相关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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