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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条例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6-6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除了对超限超载的货车及驾驶人进行重罚,还将县级以上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治超不力的领导还将被追责。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其辖区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上级政府还将按照规定对本级政府责任人实行问责。

《条例》增强了源头治理的针对性。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对于经常“超限”的货车,《条例》也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货运源头单位,如果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给无号牌、无营运证的货车装货,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将会被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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